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要“促进新技术传播和运用,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倡导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释放数字经济潜力。”“十三五”期间,我国数字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数字经济创新创业活跃,新科技、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数字企业蓬勃发展,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深入推进。特别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数字科技在密切接触人群确认、加快复工复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抗疫取得胜利的重要保障。“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需要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的机遇,加快向全球价值链高端攀升,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当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数字经济中与美国两强并立的一极。未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如何?怎样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一起来看《人民论坛》最新文章。
颠覆性科技创新排浪式涌现。当前,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在一些数字科技不断成熟,产业不断转化的同时,不断有新的颠覆性科技创新涌现出来,展现出催生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的巨大潜力。颠覆性的数字科技及其带动的商业模式和产业业态创新不但会在中短期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经济增长,而且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持续深入推进,还会形成代表更长期发展方向的未来产业。科技发展的方向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后发国家和地区与先发国家和地区基本处于相同的起跑线上,这就为后来者带来“换道超车”的机遇,不断会有初创企业诞生并迅速成长为行业巨头。
对大型高科技公司反垄断加强。数字产业是典型的网络效应产业。由于直接网络效应、间接网络效应和跨边网络效应的存在,使得使用一种产品(服务)、一种技术、一个平台的用户数量、互补品数量或供应商数量越多,则该产品(服务)、技术或平台给它的参与者带来的价值就越大,因此会不断地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形成正反馈机制,最终出现“赢家通吃”的局面,行业中一两家企业占有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大型高科技公司(Big Tech)的规模和数量也成为一个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总体来看,市场份额向大型高科技公司的集中具有有利的一面,譬如数据的集中有利于更好地挖掘数据价值,也有利于通过集聚优秀人才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大型高科技公司的垄断和对竞争的遏制也引起许多国家监管机构的关注。2020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对脸书、亚马逊、苹果、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报告,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活力,特别是在新的颠覆性创新领域孵化出新的大型高科技公司。美国监管机构的做法必将产生示范效应,对全球的大型高科技公司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2020年11月,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我国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数字技术赋能产业的能力增强。与产业端的应用相比,消费端的市场规模大、容错能力强、专业知识要求低,因此互联网早期阶段的应用主要面向消费领域,如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电商等,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新一轮互联网热潮,也主要集中于传统互联网业务的移动化以及面向消费者的共享经济、O2O、短视频、直播等领域。产业领域应用的数字技术长期以工业软件、自动控制等信息化技术为主,发展速度、规模比较有限,大多数数字经济巨头也多出自于消费领域。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完善,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具备了条件。首先,传感器、机器人、数控机床等传统技术更加智能化、精准化,且成本不断呈现下降的趋势,具备了替代人工和大规模应用的经济基础。其次,在消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更加成熟,逐步能够满足产业特别是工业生产活动高度精准性的要求。最后,随着日益广泛连接的建立与企业的跨界发展,消费领域的数据逐步与产业界数据打通,实现跨产业互联和从产品研发设计到用户使用的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循环。随着消费互联网数字红利和流量增量的耗尽,产业互联网将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蓝海。
国家间围绕数字经济竞争加剧。数字经济既是当下国民经济中增速最快、最具活力的新动能,也代表着未来的产业发展方向,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水平将影响未来世界各国的经济地位和产业话语权。由于数字软硬件设施和服务系统渗透到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和政府治理的方方面面,伴随着海量数据生成和传输,一些国家担心如果不能实现核心数字科技和系统的自主,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产业安全、政治安全、国防安全等方面会面临巨大风险。因此,围绕数字科技和数字产业发展,世界主要国家不约而同地加强布局,不断推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战略和政策,甚至不惜采取违反国际经贸规则的做法对其他国家的技术和产业发展进行遏制。
得益于良好的数字基础设施、数量庞大且收入快速增长的人口、强大的制造能力和质优价廉的丰富工业产品等因素,中国数字经济和平台企业飞速发展,但是需要看到,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也存在不少短板与痛点,这些短板和痛点也是下一步发展中需要重点加以解决的问题。
→产业基础能力不强。尽管我国数字产业的创新能力有了长足提高,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积累不够,基础能力不强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精密传感器、集成电路、工业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数字产品和服务严重依赖进口。在“逆全球化”、科技产业竞争加剧和发达国家加强对高科技出口管制的情况下,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面临供应链断链的威胁,而且由于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特点,还会产生影响其他产业供应链的放大效应。
→先进技术存在差距。尽管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涌现出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企业、在量子通信等前沿技术领域处于世界前列,但是与美国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例如,前沿数字科技的基础理论大多由发达国家的科学家率先提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或服务原型由发达国家的科技公司原创;人工智能、操作系统等最重要的数字技术开源社区的运营方和主导者是硅谷的基金会和科技公司,我国许多数字科技企业在这些开源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对开源社区的贡献也比较有限。
→国际化发展水平低。尽管我国已涌现出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字节跳动、美团点评、滴滴等市值或估值超千亿美元的互联网公司,但总体上看,这些互联网巨头的市场主要是在国内,国际业务比重低,只有抖音国际版TikTok等少数应用在国外比较流行、拥有数量较大的海外用户。相比之下,谷歌、亚马逊、苹果、脸书等美国数字高科技公司进入世界许多国家并成为热门应用,国际业务收入在其营收中占有很高比例。
→法律制度环境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对数字经济的发展秉承“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对数字经济的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数字经济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正成为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掣肘,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技术的不合理应用可能会造成破坏性的影响。从国内看,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一些数字业务难以开展,例如,对数据确权法律的缺位造成数据交易难以推进;法律规定的缺位还会加大一些数字业务创新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金融风险,比如曾经火爆的P2P金融业务。从国际看,数字领域的法律缺位会造成我国在未来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和我国数字企业国际化中处于不利地位。
→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虽然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速度快、数字经济总量大,广义的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36.2%,但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非常突出。从产业的地域分布来看,我国数字企业主要集中于一、二线大城市,未来数字经济的持续高增长可能会进一步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差距。从消费者使用情况看,我国数字经济的用户集中于城市地区,农村地区、老年人的智能终端普及率和互联网服务的使用率较低,数字服务的快速扩散可能会形成人群之间新的数字鸿沟,比如老年人在支付、打车、健康码等方面就遇到了很大困难。从企业数字化转型情况看,我国既有数字化水平世界领先的企业,同时也存在大量缺少互联网意识、数字化投入少、数字化人才匮乏、数字化水平低的企业。
第一,补短板与铸长板并重。既要针对我国在数字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发力,突破芯片、操作系统、工业软件等基础性技术瓶颈,减轻对国际供应链的依赖,摆脱受制于人的局面;又要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契机,争取在颠覆性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一些领域实现全球领先。
第二,消费端与产业端并重。继续发展面向终端消费者的消费互联网,这既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优势所在,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也是迎合面向消费者与面向产业的互联网打通和跨界融合的趋势;也要抓住新一代数字技术赋能水平不断提高的机遇,大力推动产业互联网的发展,在加快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也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创造新的机遇、培育新的大型高科技企业。
第三,自主可控与对外开放并重。面对当前日益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要保证我国供应链的顺畅运行、产业链平稳发展,需要解决关键数字技术的自主可控,畅通国内大循环;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全球科技、人才资源和市场,尽可能融入全球价值链,既整合全球资源创造、生产优质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也要把优质的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全球客户,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四,效率效益与包容普惠并重。既要继续保持数字经济的高速增长及其强大的赋能作用,带动整个经济的效率与效益提升,也要重视数字经济发展的包容和普惠性,关注欠发达地区数字技术设施和互联网服务的覆盖、关注弱势群体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生活,使数字经济的发展能够惠及每一个国民,带来生活水平的全面改善,成为巩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果的重要支撑。
第五,市场机制与制度优势并重。数字经济领域的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需要大量企业的试错找到最终成功的方向,我国数字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得益于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作用。在坚持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要重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在关键核心技术特别是“卡脖子”问题上集中力量攻关、加快实现技术突破。
第六,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并重。加快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激发微观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力。防范大型平台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形成垄断,对数字经济的科技和商业模式造成影响。同时也要发挥产业政策的积极作用,对数字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的产业转化、“卡脖子”领域的突破予以重点支持。但是需要注意产业政策作用的范围和力度,逐步从针对特定行业的选择性产业政策向完善发展环境的功能性产业政策转型。
加大数字科技研发投入。加大政府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基础科学、产业共性技术以及“卡脖子”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通过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进口科研仪器关税减免等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特别是行业领军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支持开源社区发展,吸引国内外企业和高水平数字科技人才加入开源项目。
推动数字技术标准制定。加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领军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密切合作,推动数字经济术语、新技术和数据格式、工业互联网平台架构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加快形成业界共识、实现兼容和互联互通。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组织的工作,推动更多中国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转化。改革大学、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使科研人员能够分享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增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通过国家重大工程、国防采办等方式为新技术的工程化创造早期市场。通过政府采购、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为数字科技的大规模产业化提供市场支持,加快技术迭代和成熟。
促进数据开放连接共享。研究制定政府数据开放制度规范,推动企业登记、交通、气象、信用评价等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公共数据向企业开放以及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推动制定数据权利归属、数据交易等相关法律制度,建立数据交易市场,鼓励企业间的数据连接与交易共享。
创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动产业政策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减少政府对产业发展的不当干预,避免在数字经济领域出现产能过剩和高端产业低端化问题。密切关注国外反垄断的最新动态,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的同时,加强对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创新的事前监管,规范大型平台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为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完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推动具有基础设施性质的平台模式发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数字研发、测试、检验检测等设施和设备的开放共享,支持各类机构建立人工智能素材库、开源社区和数字服务外包平台,促进个人参与数字经济的创新创业和就业。加强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支持,鼓励行业性数字经济平台、专业化数字解决方案提供商等行业赋能型企业发展。
加强数字科技普惠赋能。加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智能终端和服务补贴、鼓励数字龙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模式,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数字服务使用率,在实现物质脱贫的基础上,推动低收入人群的“数字脱贫”。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缩小“数字鸿沟”。
完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借鉴发达国家数字经济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着眼于促进创新、产业发展和国家安全等涉及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方面,加快数字经济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立法工作,在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护好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实现科技向善。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李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