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案第九十一条明确: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法案中指出,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并且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允许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允许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多渠道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此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科学服务尤其科学仪器的需求有望显著提升,同时大大提升了相关科学仪器公司研发投入和融资发展的热情,这与7 月份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专精特新”相呼应,希望加快高端科技的国产替代。
法案还提出,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此次《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是我国时隔14 年,再次对这部科技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进行修订。在国内加快实现高科技自主可控的背景下,此次法案为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