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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 标准物质研制采取报告和自我声明公开
2018/09/21来源:市场监管总局阅读:1736 次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取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标准物质)”审批事项,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要对本单位2018年3月底前取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编号的标准物质进行自查和清理,对拟停止供应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物质要主动申请注销,对持续生产(供应)的国家标准物质要做好梳理自查,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家标准物质状况报告表》,并及时公开自我声明,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原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标准物质制造许可证后续工作的通知

  市监量函〔2018〕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86号主席令)、重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8号),取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标准物质)”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做好取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标准物质)”的后续工作,保障国家标准物质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服务,切实降低研制(生产)单位运行成本

  国家标准物质是支撑科技创新、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是统一全国量值的重要依据。取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标准物质)”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标准物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为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营造良好公平的发展环境,激发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创新创业活力,提高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覆盖面。

  取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标准物质)”后,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制造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只需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取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编号,符合生产条件要求后,即可投入生产。

  二、提高认识,强化研制(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研制(生产)标准物质,通过自律管理全面提升国家标准物质生产、保存、供应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所生产标准物质的质量。

  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要对本单位2018年3月底前取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编号的标准物质进行自查和清理,对拟停止供应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物质要主动申请注销,对持续生产(供应)的国家标准物质要做好梳理自查,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家标准物质状况报告表》(附件1),并及时公开自我声明(附件2),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将组织专家对《国家标准物质状况报告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分批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物质清单,确保所保存和供应的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准确可靠。

  三、放管结合,加强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国家标准物质的后续监管,保障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对加强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制造销售假冒国家标准物质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对生产(供应)与《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不一致,或生产条件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国家标准物质的单位要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

  请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在“国家标准物质资源共享平台”(网址:http://www.ncrm.org.cn/)填报《国家标准物质状况报告表》,并将打印后的《国家标准物质状况报告表》和《自我声明》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市场监管总局(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量值处;联系电话:010-82261855)。

  附件:

  1.国家标准物质状况报告表

  2、《自我声明》参考式样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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