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县(市、区)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6〕1021号)、《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试行)》的相关要求,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的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质量管理
1、人员保证
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水站和气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监管工作。
2、仪器保证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每周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自配质控样品对省控水站仪器进行测试;及时更换或添加仪器运行所需试剂或电解液;及时完成省控水站故障维修、零配件更换;当出现水质异常、异常超标预警时,及时排查仪器故障,确保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按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和市州站要求进行加密监测。
3、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气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等工作,认真落实质量控制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故障,确保气站各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并与省、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
二、数据审核及通报
每日数据审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加强省控水站数据审核的管理工作,按月通报各市州站数据审核情况。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负责背景气站的数据审核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
质控考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市州站每月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自配密码样品(浓度范围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Ⅴ类之间,接近实际水样浓度)对辖区内省控水站仪器进行考核。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组织对城市气站、农村区域气站开展质控考核抽查。
四、绩效考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负责对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负责对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五、培训
省总站负责组织全省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