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测试比对工作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实施。参与比对的厂商在全国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的网格化监测设备(监测项目包括 PM10、PM2.5、NO2、O3)使用套数须满足 100 套及以上,且 TVOC 使用套数须满足 30 套及以上(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测试比对考核的实际情况向参与厂商发放考核结果证书。
测试比对依据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2)《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4)《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 部分代替 HJT 193-2005);(6)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 部分代替 HJT 193-2005);(7)《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分册作业指导书》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 2016 版;(8)大气 PM2.5网格化监测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技术指南。
数据有效率
针对PM10、PM2.5、NO2、O3、TVOC的测定数据进行数据有效率计算。单个参数的数据有效率为该参数测试期间的有效数据与理论应测数据的比率;数据有效性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相应污染物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TVOC 定为至少20 小时/天)。
测试内容
①性能测试:在大气超级站,以符合 HJ 653 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标准设备”)为标准,测试待测网格化监测设备的颗粒物(PM10、PM2.5)的测量误差、斜率、截距和相关系数以及平行性等指标。测试待测网格化监测设备气态污染物(NO2、O3、TVOC)的零点漂移和跨度漂移;以符合 HJ 654 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标准设备”)为标准,测试待测网格化监测设备气态污染物(NO2、O3)的测量误差。
②设备的运行成本及可维护性:电力供应方式便捷;设备运行稳定,运维周期在15天及以上;设备维护简便,不需专业技术人员即可维护;设备安装方便,一般室外环境下均可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