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辐射源环境监测。其他部门开展的辐射环境监测可参照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HJ 1009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Y/T 235 海洋环境放射性核素监测技术规程》等等。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包括陆地监测和海洋监测
陆地γ辐射 陆地γ辐射监测有连续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和累积γ辐射剂量监测。 连续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通常在某一重点区域具有代表性的环境点位,侧重人口聚集地,如城市环境,可设置自动监测站,实施24小时的不间断连续γ剂量率监测。
空气监测主要包括碘-131、气溶胶、沉降物、氚、氡及其子体等。
水的监测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地下水等。 监测点位应远离污染源,尽量考虑国控、省控监测点。监测项目主要为 U、Th、226Ra、 总α、总β、90Sr、137Cs,部分饮用水源地水监测 228Ra。
辐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
1、应用粒子加速器的环境监测
2、X射线机(包括 CT 机)的环境监测
3、Norm 设施辐射环境监测
4、液闪谱仪、低本底α/β测 量仪、γ谱仪、激光、荧光铀分析仪、分光光度计、质谱仪、α谱仪、质谱仪 α 谱仪 低本底α/β测 量仪、原子吸收分 光光度计、γ剂量率仪 热释光剂量 率仪、测氡仪、氡析出率仪